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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
发布时间:2011-08-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25.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6.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27.完善监督体系。以强化人大监督为重点,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8.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内监督程序,坚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监督重点对象,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立法权行使、司法权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巡视工作。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大力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9.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司法监督,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30.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支持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履职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依法管理和规范舆论监督,维护舆论监督的正常秩序。

     31.全面推行问责制。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逐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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