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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杀人还要你法官干什么?
发布时间:2011-08-30   来源:华声论坛  作者:apollosword
    法理学有说,手持天平和正义利剑的女神的双眼必须蒙起来不问世事,她才可能公正公平并主持正义,这也是我国法界一贯以来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说,不要说人,即使是神仙,女神,她如果感受了悲惨凄凉,神仙的她也就不可能再公平公正正义。

    杀头不是割韭菜,韭菜割了可以再长,头割了却不能再生,所以自毛泽东就主张“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从当代的法理学理论,民事案件有 50% 以上的依据可以判决,有 90% 的依据可以判刑,但是杀人,却是“疑者不杀”,有任何疑问,就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可杀”的理由可以有千百条,“疑者不杀”,百分之一的疑问也是疑,有任何一条“可不杀”的理由就都是“不杀”。如是说,判决杀人,不取决于“可杀’,而是取决于“可不杀”,杀人的理由可以说上千百条,但最终只能取决于“可不杀”的那一条。

    “不可以怒而兴师”,两千多年前就为古人所认识,事关国家兴灭。同理,愤而杀人,一定是冤假错案,毒树只能结毒果,怨毒的树木不可能结出甜美的果实。除了无法无天无法律的特定时期,古今任何一个朝代,古代的“律”以及现行有效的刑法,从来没有以“民愤”为杀人依据的条文。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暴民舆论而已,从来不是法律条文,古代没有,当代、现行有效的刑法条文更没有这一条。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命偿命”,同态复仇,够野蛮,见诸于文字的法律,中国古代没有。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有记载,但那个远古文明四千多年前就已经灭亡了。宗教经典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描述, 但同时也说“不可报仇”。古希腊有“公民裁判”,不包括妇女、奴隶、外邦,少数人的所谓“公民”投票决定杀人,要杀你甚至不让你进行辩解,但也没有说“以民愤杀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杀了,不是法律,没有法制的暴民泄愤而已,甚至唐律、大清律例都没有皇帝不高兴就可以杀人这一条,即使依法判死刑也不能立即执行而只能“秋决”。

    近些年来,因为要“创收”所以让不会看病的法医去糊弄一个“外行司法鉴定”,因为要“和谐”“上访”所以没错也判你个“调解”,“药案”因为揽诉包打官司所以律师教授去虚构造谣鼓惑舆论说是监督法院,“李案”承认法官法律认定正确但他说合适我说轻了无视审判法官裁量权即使是终审判决也改你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甚至,一个不上不下的法院自行“法官立法”一个全国人大法律条文没有、两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立即死刑,为什么?文雅的说是因为“社情民意”,准确的说是因为暴民,杀了你!

    法制,也就是赋予法官职权,让法官以学识以理性以中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裁判。谁“弱”他帮谁去当罗宾汉,庭长院长委员会说谁赢他判谁胜诉,媒体造势暴民说谁该死就死刑立即执行,如此,有“评论员”和“发贴机”就足够,法制可以休矣,还要你法官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