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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窝案没有“法不责众”之理
发布时间:2014-04-2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沉睡两年的“茂名官场腐败窝案”重新掀开。2009年—2012年,以两任市委书记落马为标志的官场腐败窝案爆发后,茂名官场几度瘫痪。为“保持茂名稳定”,相关部门采取了“办案”和“挽救”并举的做法(4月21日《新京报》) 

  较之于个体腐败来讲,集体腐败的成本远大于腐败收益。就拿茂名腐败窝案来讲,“50万以下的不予追究”,要知道,腐败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就是违法违纪的,倘若是个体腐败,涉及50万以下的金额,恐怕不仅要免去行政职务,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集体腐败来讲,居然不予追究,这样的区别对待,恐怕也是对公平公正法律精神的亵渎。

  其实,通常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指的是对于一种具有普遍性或群体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对行为主体免于惩戒,比如所谓中国式马路乱象等等,这里的行为主体多数情况下是普通人,而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也为了惩罚行为主体,而是让其不去违法,其有一个理论支撑,即所立之法大多数人做不到,说明法律本身有问题,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

  “法不责众”的思维对腐败窝案来讲,是必须要摒弃的,因为对于任何一种行为,不管其行为主体是谁,都必须要将其放进“法”的行为框架里面去,这不仅是当前反腐工作的要求,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湖北 张松超)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