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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逃跑致病人死亡,要追究“医跑跑”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27   来源:中新网社区  作者:灯下看雨
    24日深夜,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医院宣传科负责人称,事发时手术室内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因无法逃离不幸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

    相比“范跑跑”,这6名“医跑跑”的抢先逃命行为,不仅更加令人心寒和不齿、也更加值得严厉谴责和追究。

    这是因为,医务人员丢下病人自顾逃命的行为,不止是一个如教师不救护学生一样的简单职业伦理范畴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治层面的严肃法律问题。依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履行“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并且“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当然,在这里,或许有人会说,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并非医生的诊治行为,而是意外的火灾。面对火灾,医务人员也是人,也有基于自保性命的紧急避险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看,这一说法确实并非全无道理。我国《刑法》第21条有专门针对“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问题是,对于像医务人员这样身负“救死扶伤”特殊职业使命的人,也拥有完全类似于普通人一样的紧急避险权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对此,刑法21条实际上早有明确的补充条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也就是说,在履职过程中、面对病人,作为依法“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医务人员其实是无权适用紧急避险条款的。相反,面对险情,医务人员不仅不能一味自避风险,并且应当迎险而上,首先急救患者的生命安全。更何况,6名医务人员、1名病人,且“手术室的火并不大”,救险的难度其实并不算大。

    不难想象,面对危难,如果医生也可以在病人面前紧急避险、优先自保性命,那么,我们的基本社会秩序将会面临一种怎样的颠覆、混乱局面――同样为了避险而自保性命,警察也可以拒绝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消防人员可以拒绝救火、防汛人员可以拒绝防洪……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人只要选择了特定职业,就意味着他在职责范围内同时选择了放弃相应的紧急避险权利。

    因此,对于上述6名遗弃手术病人、只顾自身逃命的医务人员,我们不仅要给予道德伦理上的谴责,而且要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直至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