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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辄“因言获罪” 何谈“监督批评”?
发布时间:2011-07-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杨立波


    无人报案,岂有诽谤?去年,长沙网友刘华被指诽谤任志强被拘被曝光后,刘华最后状告警方拘留10天违法。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拘留刘华违法。警方上诉,称刘华诽谤当地两位领导。(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7版)

《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网友刘华发表博文《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按理说应该由任志强以诽谤罪为由向法院自诉才对,干警方何事?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方不顾“法院确认拘留刘华违法”的前车之鉴,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仍然执意以“刘华诽谤当地两位领导”为由上诉。人们不禁要问,天心区警方意欲何为?

警方上诉认为,刘华“恶意攻击当地拆迁政策,丑化政府形象,企图将自己的个人拆迁诉求问题社会化,制造舆论和影响”。这让人想起了“跟政府作对就是恶”那句臭名昭著的话。按照这种逻辑,只要谁“恶意攻击当地拆迁政策”就是“跟政府作对”,就是“诽谤领导”,就是“恶”,就要严惩不贷。即便“跨省追捕”也在所不辞,哪怕没有罪名,创造条件也要安上一个。至于这个拆迁政策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则在所不顾。

所幸的是,公安部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能依据公诉程序进行立案侦查,其他情形一律按自诉处理,否则,事情发生在通知之前,天心区公安分局势必会以“丑化政府形象”,将又一个莫须有的“诽谤政府罪”强加在公民刘华身上。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过,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要为批评、监督提供前提条件,即要让人民群众说话,说真话,包括说过激的话,甚至责骂政府的话;另一方面,要保障老百姓不会“因言获罪”。刘华们因不满政府拆迁政策,发一个帖子批评政府就被莫须有地定为“诽谤罪”而拘留起来,谁还敢批评政府?又怎么去监督政府?

在民主与法治社会里,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创造条件”压制言论自由,打压公民批评、监督政府,随心所欲地将“诽谤罪”强加在公民头上,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人人自危,人人难免成为“刘华”,人民批评、监督政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更近一步说,一个政府听不见群众的批评声、骂声,甚至于“攻击”声,本身则是一个危险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