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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卖淫嫖娼竟在“赶集”中进行?![原创]
发布时间:2012-04-07   来源:[凤凰锐评]  作者:湖畔小子


    (广西)柳江县进德镇某村附近一处墓地旁,竟暗藏色情服务。4月3日,一名五旬男子与一名失足女在这里交易时,见民警走来,仍干得不亦乐乎。最终,这对“
野鸳鸯”被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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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柳江县公安局进德派出所民警下户走访时,一名群众反映辖区内一处墓地旁暗藏淫窝。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每逢圩日,便有人在进德镇某村附近一处墓地旁的草丛中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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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适逢进德镇圩日。中午12时许,民警获悉,又有人在该墓地附近卖淫嫖娼。经过搜索,在一处隐秘的草丛中,民警看到一对正在苟合的男女。涉嫌嫖娼的男子见民警走过来,竟不慌不忙,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2012,4,6“广西新闻网”《“野鸳鸯”坟旁交易面对警察仍然“干活”被拘留》)

    看这样的报道,我想只要是有良知的人,都会被吓得大惊失色。听说过“天上人间”之类的场所,小姐是可以“出台”的;听说过在那些“路边店”,嫖客是可以直接进去的;也听说过在那些洗浴房,想干那样的事是可以直截了当的。一钱一性“公平”交易,事情就能成。但卖淫嫖娼竟可以选在“赶集”日,地点竟选择在墓地,那可是万万没有听说过的。而更令人惊愕的是,这样的卖淫嫖娼不但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而且竟可以达到见了警察毫无惧色,照常“干活”的境界,不可谓不是“牛”了。

    牛在哪里?除了上面说到的光天化日、面对警察毫无惧色、当着警察照样“干活”之外,最牛的就是报道中的“圩日”二字。“圩日”不就是赶集?赶集不是以钱易物?在赶集的日子里,卖淫嫖娼也成了一个以钱易“物”的种类,那还不牛?

    还牛在哪里?牛在这样的事好像已经尽人皆知,如果不是尽人皆知,群众怎么能去举报?既已到了那样的地步,不说明在这个墓地上,已经有不少人在那里“干”过“活”了?


    还牛在哪里?牛在那个嫖客说自己“
一直未婚”,所以当“几天前听村民提起,每逢圩日就有人在野外提供色情服务”,于是“便打听到失足女蓝某的联系方式”来,然后来了一个以钱易“物”。

    还牛在哪里?牛在那个所谓的“失足女”蓝某,竟已四十五岁,难道她也“未婚”不成?如果双方都是“未婚”,那就不叫卖淫嫖娼了?所以“
涉嫌嫖娼的男子见民警走过来,竟不慌不忙,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以为那是光明正大的事?那是法律管不着的事?

    当“圩日”二字竟与卖淫嫖娼牵在一起时,我不知道人们该作何想?


    这样的事可怕在哪里?可怕的是,当法律和道德已经管不住时,那种“散兵游勇”式的“野战部队”就会多起来。而一等如此,以我们有限的警力,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如果这一次不是群众举报,不但是这一对“野鸳鸯”不会落网,说不定这样的“队伍”还会“扩大”,那不说明“野鸳鸯”要在这里不断“繁殖”?“圩日”那一天,这一道“风景线”不将会越拉越长?

    卖淫嫖娼竟在“赶集”中进行的丑剧,究竟给了我们什么启迪?卖淫嫖娼之风缘何竟如“牛皮糖”越拉越长?缘何有些人竟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道德准则都没有了?面对这样的“尴尬”,我们究竟该怎么办?这不是一个一次又一次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且为什么那么无解?大家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