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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雅阁撞上了劳斯莱斯 富人尤物岂成伤人利器
发布时间:2012-02-05   来源:娄底社区  作者: 街谈巷议

    1月31日,温州朱小姐开的雅阁车不小心与一辆身价1200万的劳斯莱斯发生了“轻微剐蹭”,初步估损200万元,朱小姐须全责。此前,一位开本田雅阁的女性,被一辆QQ车超了,她就把QQ车拦下来,砸烂了。这位“雅阁女”宣称:我就是喜欢日本车,工资3000元以下的都是低等人……

    当雅阁撞上了劳斯莱斯,哪个“雅阁女
”敢站出来跟车主人较劲?好歹朱小姐还是个开本田雅阁的“中产阶级”,好歹这也是一场互有车辆保险的交通事故,倘若一个贫困的农民开着破电瓶车撞上劳斯莱斯,那还不赔得拆房卖屋、子子孙孙代代赔啊!“爱护豪车,人人有责”那是自然,但这辆掉个螺丝也值上百元的“尤物”,跑到人人都走的道路上,如何保证他人不遭遇“天上掉下的灾祸”?在现行法规中,对于贵重物品,赋予了物业“自我保护”的责任。预知物品存在被损坏的风险,那么就要承担起足够的自我保护责任,否则自己就要承担相当的责任。我们常笑话国外某些名人巨额投保自己的美腿、美手……其实这就是承担“自我保护”责任。像那些“易损物品”投保后,在保险公司的介入下,通常会得到很好保护,即使有非故意的损害,意外伤害者也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绝不会以全部身家作为赔偿。

    外国的“笑料”对眼前这起事故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启示:价值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不但要投正常的车险,还要投“自我保护”责任险,以此保护豪车,同时也“保护”无意中损伤车辆的事主。

    言至于此,笔者以为像朱小姐遇到的“不幸”,不应承担全责,充其量承担保险顶额——20万元的赔偿。其他,则由车主自己没有尽到自我保护责任来担负。这,还应作为经典判例,对其他所有超过保险顶额20万元的车辆,一律提醒自己额外投保,否则损失自负。

    富人的“尤物”不能成为伤人“利器”,赋予足够的自我保护责任应体现在法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