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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伤卖淫女维护的是哪门子“正义”
发布时间:2012-01-1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犯罪嫌疑人在指认现场)

 

    从2008年至今年1月7日,一男子在潍坊、广州和深圳三地用榔头将7名从事卖淫的失足女子锤成重伤,他被抓获时,身上还带着伤人时残留的血迹。问及伤人的理由,他竟振振有词地称是为了惩罚破坏家庭的卖淫女。就在这名山东男子李某华准备在宝安干完一单就回去过年时,在前晚他落入了法网。(1月12日新华网)
  
    无论何人,也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锤伤他人,就涉嫌违法,这毫无疑问;流浪汉声称“为了惩罚卖淫女”时的振振有词,充其量只可作为诡辩之词,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毕竟,公民个人是不被授权可以自行“匡扶正义”的,游离于司法体系之外的自行其是,只能视之为对司法职责的褫夺,容忍之,势必将造成社会秩序大乱,法律的威严更无从谈起。
  
    但也应看到,在当前社会空气日益开放、“流萤”猖獗、严重威胁着和谐家庭的情境下,流浪汉的这一初衷多少带有一点可信度和正义性。他的“出现卖淫女后,一些有老婆、小孩的男的也跑去玩了,这样社会就没治了,人都不干活了”的辩解,虽说只是闲极无聊后的社会观感,但至少可列为其“自行惩戒卖淫女”个人“义举”的动机之一;而且,这一动机,与他频频嫖娼、锤杀卖淫女的真实隐衷可以并行不悖。
  
    不过遗憾的是,为了检验妇女是否在卖淫,他与之进行性交易在先,从而将自己从“个体执法者”变成了一介“嫖客”;再以此为诱饵,将失足妇女骗出来锤击,堪称手段卑劣;最后于黑暗角落用榔头猛击卖淫女头部,则确凿无误地构成了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如此一来,所谓的“匡扶正义”不无吊诡地的在以非正义的方式完成,正义性也就消解了,更换来了自己的锒铛入狱。
  
    透过这一案例,可以部分折射出目前我国公安、司法部门打击卖淫嫖娼不力的窘迫现状,无此,则流浪汉何必“闲吃萝卜淡操心”?更重要的是,它提示、提醒人们:还是要强调和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因为只有程序正义,途径正当,才谈得上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维护正义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远高于正义本身的价值”,纷扰的社会,更需要严格程序、严峻刑法,而不是籍由自行其是、自命为“正义的化身”来替代相关部门执法。那样既盲动,又危险,最后还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只能构成对法律的冲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