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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伍建球

华声在线6月13日讯(通讯员 伍建球)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但连续有规律支付利息的,且未约定分期付款的,法院认定借款为有息借款。

2014年9月5日,徐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4万元,借期一年。后徐某于2014年10月6日支付张某800元,2014年11月2日支付800元,即徐某于每月月初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张某800元至2015年4月,之后未再支付款项。张某遂诉至冷水江法院,张某辩称每月支付的800元系利息,徐某辩称每月支付的800元系分期还款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张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张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款徐某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且双方对借款并未约定分期还款,故法院对张某主张约定利息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