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16日讯(通讯员 扶笃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找谁赔?可以找雇主吗?可以找第三人吗?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原告段某系第三人联运站的雇员,为联运站提供装卸服务。2015年10月6日下午,段某正在联运站内对一火车皮进行卸货时,发现被告易某驾驶的装货车挡住了火车皮的车门,段某便要求易某将车挪开以方便装卸。易某将车往前开出一米左右后停下,段某便前去卸货。此时,易某驾驶的装货车突然倒车,致使段某卡在火车与装货车之间而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共造成经济损失19万余元。段某要求易某赔偿损失,易某称段某系为联运站提供装卸服务时受伤,故认为段某只能找段某的雇主即联运站要求赔偿,因此易某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该案中,段某可以选择直接找雇主即联运站赔偿,也可以直接找侵权人即段某赔偿。事实上该案中易某明知段某在装卸货物却倒车而导致段某受伤,易某应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冷水江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易某赔偿原告段某共计19万元。易某不服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