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16日讯(通讯员 兰思雪)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一起因销售者掺假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6月16日,熊某在冷水江某零食连锁店购买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食用,消费金额达3520元。熊某食用后发现口感异常,经多方渠道求证其所购巧克力为假冒伪劣产品。熊某与零售连锁店多次交涉未果,遂起诉法院要求零食连锁店退还购物款352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零食连锁店作为销售者,销售产品时负有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义务。现熊某已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在零食连锁店所购巧克力为假冒伪劣产品,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可见,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就此,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在情与法的说教下,零食连锁店的老板在铁的事实与法律面前羞愧低下了头,日后通过正规途径定购,正当竞争销售,零假销售。面对销售者的真诚,熊某接受零食连锁店歉意和经济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