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4月23日讯(李思遥)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10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被告黄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曾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1年,黄某自愿以其在某公司处的1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如不能按约还款,曾某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借期届满后,黄某未按约还款,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就黄某的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案中,因当事人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依法尚未设立,原告无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故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