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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威来自何处
发布时间:2014-12-04   来源:新华社  作者:邹伟 徐硙 陈菲 熊琳 涂铭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更是如此。然而,现实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等观念并不鲜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期盼,以国家宪法日为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修改: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规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介绍,可见宪法修改审议要求更高更严。

  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王磊说:“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表示,宪法修改有建议程序和启动程序。任何公民、组织都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修宪建议并不意味着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作为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备案审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多位专家认为,这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完全契合宪法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看到具体执行行为对法律法规的歪曲,但很少关注到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的歪曲。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后者对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危害性更大。

  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已经普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监督体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将提前研究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新增大量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问题。

  宪法监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认为,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应该说还没有被激活。因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这一点,抓住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为未来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设立了具体目标。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王锡锌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

  宪法宣誓: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表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目前,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 (记者邹伟、徐硙、陈菲、熊琳、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