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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收受礼金罪成为第二个嫖幼罪
发布时间:2014-09-29   来源:新浪  作者:闲敲棋子落灯花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感情投资的定罪问题。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京华时报》9月28日)

    拟设置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很明显,是为了弥补受贿罪在惩治贪腐方面的不足。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非是“索贿”,官员其他的收受财物的行为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因此,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只是视情节轻重有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但我们都知道,所谓“礼尚往来”只是一种狡辩。如若官员不是身居要职,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礼尚往来”。换言之,现实中很多“礼尚往来”都是冲着官员的位置去的,是对官员职务行为的收买。多数情况下官员收受礼金,无论是否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其性质与受贿并无二致。

    刑法拟增设收受礼金罪,将“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财物行为纳入法律制裁范围,确实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仔细推敲,又有某种叠床架屋的感觉。明明知道很多“礼尚往来”属于行贿受贿行为,却不能以行贿受贿罪制裁,而需要另设罪名,这本身就是很大的问题。

    早有法学界专家指出,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是一大硬伤。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正因为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限制性条件过多,才导致“礼尚往来”等较为隐蔽的受贿行为屡屡逃脱法律制裁。

    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有三种。其一是“收钱办事”,也即现行刑法中的“受贿”;其二是收了钱暂时不办事,以后“相机行事”。不少人逢年过节或遇有红白喜事等给官员送礼,属于长期的“感情投资”,未必马上就有求于官员,但一定是有所图谋的,带有“期货”性质。这类“礼尚往来”,其性质与权钱交易没有区别;其三是“收钱不办事”。有贪腐案例表明,在一些地方流行某种潜规则,即商人给官员送礼、下级给上级送礼成为惯例,送了礼不一定有好处,但如果不送礼就有可能吃亏。此类送礼收礼行为虽然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但同样有损市场公平,败坏了官场风气,其危害性绝对不容小觑。而依据现行刑法,只有第一种受贿行为可以入罪,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陈兴良教授透露,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就让人担心,一些受贿官员会以“仅收受礼金”为由替自己辩护,如若司法机关不能证明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能以量刑相对较轻的收受礼金罪论处。这就好比在强奸罪之外另设嫖宿幼女罪,结果该罪名一度成为某些奸淫幼女者的免死金牌,近年来从民间到法学界呼吁废除该项罪名的声音不绝于耳。

    因此,比增设收受礼金罪更好的做法是对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条款进行合理修订。如果去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责,这样一来,复杂的问题就变简单了,对贿赂犯罪的认定将变得相对容易。此外,应降低受贿罪的量刑起点。现实中的一些针对官员的“礼尚往来”大多有积少成多的特点,降低量刑起点可有效防止官员积小贪而成大贪。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受贿5000元作为量刑起点,这将使非正当的收受礼金行为大面积逍遥法外。荷兰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国家之一,官员被认定贪污受贿的起点金额只有20欧元。反腐就该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