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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每年回家一次”判决具有样本意义
发布时间:2014-05-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不得已,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以前是歌名,但在2012年以后,却成为法律条文,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是,从纸面到实际却仍然有距离,此次禅城法院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促进了法治建设。

  以前,在父母子女之间,并非除了财产、赡养等纠纷外,没有亲情纠纷,有些父母告子女,告的不是钱而是感情,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但是,限于法律依据等诸多原因,法院往往没有进行判决,而是调解了事。

  此次,法院的判决,是对法律的具体落实,彰显了法律具有生命力。当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很多人就争议应不应当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款,他们担心这样的条款写进去,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运用,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现在,禅城法院用判决向世人表明,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是有用的,它不仅仅是宣示意义,也可以为司法所实际运用。

  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司法对亲情的重视与保障。中国从古至今,都有一句古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中的财产纠纷、赡养纠纷已经够法官喝上一壶了,何况是感情的纠纷,亲情的问题。但是,禅城法院的判决表明,尽管难断,法院和法官仍然会去断,也有办法、有依据去断,这表明法院和法官重视家庭伦理与亲情,也能运用司法手段去保障这种亲情得到维护和保障。

  法官的判决,作为后盾保障,“常回家看看”得到落实并不是空话。法官在判决上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如果子女不遵守这条规定,法官当然不可能强行押着他去见父母。但是,既然判决上写着,这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当事人要承受法律和舆论的压力。而且,如果当事人真不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当事人真是以身试法,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从这几点而言,禅城法院作出要求儿子回家探视母亲的判决,对于保障亲情,对于化解家庭矛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彰显了司法的努力,推进了法治。但同时,司法保障亲情是很有限的,即使子女勉强回去探视父母,没有感情的存在,这种探视也徒有形式,因此,仍然要发挥邻里、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大宣传和调解力度,让破裂的亲情能真正得到修复。(江西检察官 浩瀚)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