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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医患结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袁慧

  作者 袁慧

  近年来,医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态势,不时发生的医患冲突更是成为全社会的撕裂之痛。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受害者已不仅仅是被伤害的医生,整个医疗体系乃至所有患者和家庭都要为医患关系恶化所衍生的医疗资源紧张、服务质量下滑等危机买单。

  检察机关作为肩负化解社会矛盾职责的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让医闹悲剧不再上演,有效消除患者维权非理性、以暴泄暴的现象,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而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则对症下药,可以有效缓解医闹“顽疾”。

  一、民法典有效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轻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医务人员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都被纳入到民法典的保护范围,民法典不仅仅为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筑了一道司法保障,更旨在进一步引领形成尊医重卫的社会风尚。

  二、民法典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较侵权责任法而言更为细化和完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过错原则,除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外,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222条明确规定了患者所受损害需是在诊疗活动中,同时将遗失病历及违法销毁病历情形新增作为过错推定的法定事由,此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条款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患者诉讼难度,有利于患者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拯救化解医患间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信任危机导致对立情绪一触即发是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重要原因。在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不难发现,患者经常提出对病历笔迹、形成时间等情况进行鉴定,结合媒体报道、网络评论等情况,我们可以发现信任缺失是医患纠纷难以缓解的“心结”所在。民法典第1219条特别规定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第1225条规定了妥善保管病历及提供查询的义务,第1226条规定了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第1227条规定了禁止违规过度检查相关内容。这些规定都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架设医患沟通桥梁,有效消除隔阂误解,从源头上减少医患冲突。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均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防止“医闹”事件、暴力事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除了关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还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我们应在司法过程中给予医患关系更多的关注、思考与帮助,积极发挥司法导向功能倡导诚信行医、就医,鼓励采取合法、理性手段维权,让患者有所医,医者得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