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他人身处危险,普通大众如何能够勇敢地承担起公民的责任?社会如何能一改“见义不为”、“见难不救”之风
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在经济、政治、文化均已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见义不为”、“见难不救”?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
梳理我国法律,涉及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只有寥寥几条:一是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关于侵害人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二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受益人补偿的规定;三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有对于见义勇为受损者的表彰奖励、抚恤的规定。
但现存制度弊病有三:第一,法律仅赋予见义勇为受损者在民法上的请求权利,而该权利的实现需要见义勇为受损者付出诉讼时间、诉讼成本。如果侵害人无钱赔偿,受益人又不能足额补偿,甚至有些情况下找不到侵害人、受益人,这将导致见义勇为受损者权利无法实现。我国目前虽然有类似“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地方政府的奖励措施等等,但相比于全国范围内见义勇为难获补偿的现状,真是杯水车薪。
同时,受益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还要承受官司之苦,对受益人也是不公平的。救人者与被救者对簿公堂、反目成仇,本身就有悖于见义勇为的初衷。
从行为性质分析,见义勇为是在政府尚未或不能对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时,公民勇于承担公民责任,代为履行的部分政府职责。见义勇为在此时已不再是私法领域的私行为。因此,对见义勇为受损者的法律救济主要通过私法救济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也不能体现出见义勇为行为应有的社会价值。
面对他人身处危险,普通大众如何能够勇敢地承担起公民的责任?社会如何能一改“见义不为”、“见难不救”之风?法律应当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首先,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立足于两点:一是保障,保障见义勇为受损者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不受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保障见义勇为受损者获得因公负伤、牺牲等补贴待遇;保障见义勇为者在工作、生活上的优先待遇。二是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其次,法律应当明确界定对于在不危及自身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均具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如果公民不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好的法律制度,让公民敢于见义勇为,“见义不为”才有望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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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见义不为”
发布时间:2011-07-2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魏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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