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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概况(UN)
发布时间:2012-04-11   来源:  作者:


    The United Nations——UN 
    
    [成立日期]  
   
    1945年4月25日,来自50个国家 (波兰因故未参加)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o 6月25日,通过《联合国宪章》o 6月26日,50国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中、法、苏、英、美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宪章自动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10月24日为联合国日  
 
    [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会员国] 

    凡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2/3多数的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安理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联合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建议中止该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安理会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截至 2004年9月,联合国共有会员国191个,其中创始会员国49个(原为51个。原捷克斯洛伐克和原南斯拉夫均为创始会员国,后解体)。另外,联合国观察员国1个,联合国观察员工个。会员国在联合国所在地设有常驻代表团,观察员国在联合国设有常驻观察员国办事处。 
 
    [总部] 

    联合国总部在美国纽约,在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泰国曼谷分别设有办事处。官方网址:
un*org。  
 
    [出版物]  

    《联合国记事》(UN Chronicle)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种文字发行;
    《联合国年鉴》(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英文。 
 
    
[徽记和旗帜] 

    联合国的正式徽记是一个从北极俯瞰的世界地图,周围是两枝对称的橄榄枝。联合国旗帜的底色为浅蓝色,正中是一个白色的联合国徽记。  
 

    [组织机构]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大会(General Assembly):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根据《宪章》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均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宪章》还同时规定,关于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争端或局势,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根据第57届联大通过的新决议,大会常会每年在9月从至少有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星期起算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二在联合国总部开幕。常会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每届常会召开时,各国往往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

    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1月召开。

    2003年9月15日,第57届联大闭幕,该届联大共审议169项议题,通过了400项决议。第58届联大于2003年9月16日开幕。本届联大共有议题173项,包括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的重大国际问题。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率团与会并在一般性辩论上发言。2004年9月13日,第58届联大闭幕,该届联大共审议173项议题,通过了400项决议。第59届联大于2004年9月14日开幕。本届联大共有议题154项,包括反恐、地区冲突、裁军、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国际问题。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率团与会并在一般性辩论上发言。

    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包括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其余副主席席位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非洲6席、亚洲5席、东欧1席、拉美3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大会主席所属地区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个。大会主席由上述5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代表并经大会选举担任。第58届联大主席是圣卢西亚外长亨特。第59届联大主席是加蓬外长让·平。

    大会原设七个委员会。第47届联大通过决议,将特别政治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合并,成为新的第四委员会,即:政治与非殖化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各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和报告员一人,负责讨论大会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议题并提出建议。各委员会的决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成为大会决议。

    大会还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六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议题项目的通过、议题的分配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报告,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上届大会主席提议而任命的九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

    大会另有两个常设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咨询委员会及会费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咨询委员会由大会任命的16人组成,负责联合国方案预算的技术审查,并协助第五委员会工作。会费委员会由大会任命的18名专家组成,负责就各会员国间分摊联合国的会费问题向大会提供意见。

    大会还设有一些其他机构或委员会,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简称非殖化特委会或24国委员会)、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印度洋特别委员会、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委会、《联合国宪章》特委会、东道国关系委员会、裁军委员会、裁军谈判会议等。

    大会的正式语文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工作语文是英文和法文。

    大会应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可于15天内召开联大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 of UN General Assembly),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联大(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 of UN General Assembly)。截至2005年3月,大会已召开28届特别联大和10届紧急特别联大。

    大会表决的原则是: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权利及开除会员国,托管及预算事务等,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

    (2)安理会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宪章》规定,中、法、苏、英、美为常任理事国。前苏联于1991年底解体后,其席位于1991年12月27日由俄罗斯继承。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和非洲5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2003年非常任理事国为喀麦隆、德国、几内亚、墨西哥、巴基斯坦、西班牙、叙利亚、安哥拉、保加利亚、智利。2004年非常任理事国为智利、德国、巴基斯坦、菲律宾、罗马尼亚、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巴西。2005年非常任理事国为阿根廷、贝宁、巴西、丹麦、希腊、日本、菲律宾、罗马尼亚、坦桑尼亚、阿尔及利亚。

    按《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安理会的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的决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的任何局势,促请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能时,应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规定。

    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决定;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实质问题的决议案,即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同时《宪章》还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的当事国不得参加表决。

    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2005年24月,中国任安理会轮值主席。

    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应邀参加安理会会议的非理事国的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可以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以及若干特设机构。军事参谋团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负责就有关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问题和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帮助。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国组成,审议有关国家加入联合国的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告安理会。目前安理会的特设机构主要有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和军事观察团以及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设立的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卢旺达问题)等。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即所谓“联合国系统”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由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任期三年,每届联大需改选其中18个,可以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席位按地区分配如下:非洲14个、亚洲11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0个、东欧6个、西欧及其他地区13个。上述分配原则同样适用于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从1971年起中国一直是经社理事会理事国。

    经社理事会设有各种会间、常设和特设委员会,以及八个职司委员会(Functional Commissions)和五个区域委员会(Regional Commissions)。按地区设立的区域委员会,旨在协助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该地区内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及与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的关系,受经社理事会领导。各职司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常设机构研究的问题,均需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

    经社理事会同国际劳工组织等14个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性质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建立工作关系。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被列入与之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

    (4)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主要负责监督对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领土的管理。托管理事会由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非管理托管领土国及经大会选举的必要数额的其他会员国组成。托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审查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按期视察托管。领土托管理事会决议由半数以上理事国赞成通过,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生效。

    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太平洋岛屿托管地贝劳于1994年10月1日宣布独立,12月15日被联合国接纳为新会员国。1994年11月1日,理事会停止运作,现只有五个理事国: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

    秘书长在其题为“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A/51/950)中曾建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一个论坛,会员国通过这个论坛,为全球环境、海洋、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等公共领域的完整,行使集体托管。同时秘书长还建议,托管理事会应成为联合国同民间团体之间的纽带,以处理那些需要公共、私营及自愿部门积极参与的全球关切的领域。但是大会迄未对此建议进行审议,也未作出决定。

    (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4月3日正式成立,取代1922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网址:http://icj-cij*org

    国际法院由15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本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机构制约。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指派的著名国际法学家组成的团体所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独立选举产生,候选人只有同时在两个机关的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选举法官,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规定,法官的全体应当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律体系。根据惯例,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院各有一位公民担任法官。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连选连任。

    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专职的,不得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职业性的活动。对于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果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以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判。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他们在参与裁判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国际法院设有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现任院长史久镛(中国人),副院长兰杰瓦(Raymond Ranieva,马达加斯加人)。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时适用: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等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此外,如果当事各方同意,国际法院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诉讼管辖: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能成为诉讼当事者。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可根据《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向书记官处交存一项符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认真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就可以成为诉讼当事国。

    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没有强制管辖权,国家可以通过与他国就某项具体争端签订特别协议,或根据条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或声明接受法院的任择性强制管辖等方式接受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

    法院在诉讼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是终局判决,不得上诉,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当事国如果不服判决,可向法院请求解释或申请复核,法院应以判决形式作出决定。如果一方当事国不履行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他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判决。

    咨询管辖:根据《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根据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请求也不能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也不须征得有关国家同意。

    法院的咨询意见代表了国际法院在特定法律问题上的倾向性意见,除非事先规定,否则咨询意见一般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由于国际法院的威望和权威性,法院的咨询意见在政治、道义和学术上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1984年11月,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噢教授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倪法官是新中国的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1993年11月,外交部法律顾问史久镛教授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接替任期届满的倪征噢法官,在第57届联大上,史法官获连任,任期从2003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5日。2003年2月6日,史久镛法官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任期3年。这是自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以来首位中国籍法官担任院长。在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前,徐谟和顾维钧曾任国际法院中国籍法官。

    (6)秘书处(Secretariat):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大会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秘书长的职能是: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会议中,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权,向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工作的年度报告和必要的补充报告,有权将其认为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并根据大会和安理会授权负责有关决议的实施.

    现任联合国秘书长为潘基文(韩国人)。他于2007年1月就任。

    在潘基文之前,联合国先后有七位秘书长,分别是特里格夫·赖伊(Trygve Lie,挪威人,1945~1952)、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old,瑞典人, 1953~1961)、吴丹(U Thant,缅甸人,1962~ 1971)、库尔特·瓦尔德海姆(Kurt Waldheim,奥地利人,1972~1981。)、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 (Javier Perez de Cuellar,秘鲁人,1982~1991)、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埃及人,1992~1996)和科菲·安南(Kofi Annan,加纳人)。

    联合国职员由秘书长按照大会所确定的规章任命。《宪章》规定,雇用职员和决定服务条件时的“首要考虑”是保证最高的工作效率、才干和品德,同时应该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基础上录用职员。

    按照《宪章》规定,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只对联合国负责,秘书处作为在总部和外地处理联合国日常工作的国际工作人员班子,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联合国在许多国家设有新闻中心或新闻服务处。它还以30种语文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播有关联合国的新闻节目。 
 
(责任编辑: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