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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更改证券简称须“名副其实”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10月26日,上交所对外发布四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以及高送转等四类近期市场高度关注事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四项指引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已沿用多年,本次主要是调整增加部分内容,其余三项公告格式指引则为新制订。

  据了解,上交所本次修订和新增上述公告格式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不少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内容千篇一律,或是含糊不清,针对性不强;有些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提议高送转方案的过程中,相关公告披露的内容涉嫌制造热点,吸引市场眼球,但往往对其影响夸大其词,对风险提示却一带而过。这些现象容易助长市场炒作氛围,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对于这类情况,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很有必要。

  这次出台的公告格式指引,即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有的放矢,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指引根据不同类型事项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如对于常受市场追捧的高送转提议,特别是少数股东提议前后减持股份的情况,相关格式指引要求提议股东应当明确投票意向,公开披露前期股票买卖情况和未来6个月是否有股票减持计划,强化提议股东诚信意识,接受市场的监督。

  在决策程序上,还规定董事会应当尽早审议高送转议案,并征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以稳定市场预期。从这些新增的要求看,主要是督促公司如实披露相关事项具体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的决策信息。

  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对引导投资者理性作出投资决策,抑制市场跟风炒作有重要作用。上交所这次发布的公告格式指引,对于可能涉及“伪市值管理”行为的事项,也加大了风险揭示力度。如有些公司更改证券简称时,有意将简称搭上网络、金融、信息等热门题材概念,但实际并未开展相关业务。对此,这次发布的证券简称更改格式指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是否已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具有从业资质、是否有相关人才配备,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司告诉投资者证券简称是否“名副其实”。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上交所大力推进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在体制机制上做了不少工作,先后实施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启动分行业监管,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上交所也高度重视市场出现的重大热点问题,快速响应,及时处置。这次发布的公告格式指引,就是在对前期日常监管经验的梳理总结基础上制订的,其根本目标是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让公告应有的投资决策参考和风险揭示功能得以真正发挥。从长期来看,这也是逐步解决信息披露传导机制不畅问题,建设市场理性投资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今后,上交所还将持续跟踪分析各项公告格式指引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市场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袁华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