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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检察院:三字经推进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2014-10-23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吴浪平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讯(通讯员 吴浪平)娄星区检察院坚持将化解矛盾贯穿于整个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严格审查、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做到凡是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案件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今年以来,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6件94人,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取得了显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严审细查,首要突出一个“慎”。对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首先从案件初审上抓起,在受案后初步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规定的罪名、案件当事人是否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协议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促成和解的可能性等。在初审y r ,后,对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当事人双方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情况作必要调查,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对符合范围和条件且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制作《刑事和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对已经达成和解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危险性审查评估,并以此作为不起诉处理或提起公诉时阐述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
 
    规范运转,其次突出一个“公”字。为了确保和解案件的公正性、廉洁性,娄星区检察院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上,建立起纪检监察跟踪办案机制,对因刑事和解拟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在召开科室案件讨论会时,必须邀请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回访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纳入检调对接范围,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促进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责任和解息诉工作。
 
    化解矛盾,最后突出一个“和”字。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坚持“引导不参与、监督不越位”的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督者两种角色。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把握三项原则,第一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二依法原则,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严格依法进行。第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充分考虑被害方合法权益和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补救能力。此外自宣布不起诉一个月后,要求承办人开展例行回访,既预防新的矛盾发生,又抚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