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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上渡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债务并物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8-07-16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 罗暇双

华声在线7月16日讯(通讯员 罗暇双)7月13日,新化县上渡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经济纠纷及物权纠纷。

2018年5月18日,新化县孟公镇村民伍某打电话给朋友刘某,说自己急需5万元周转资金,过两天便可以归还,让刘某帮忙想想办法。刘某当时没那么多钱,见伍某要的急切,便帮他联系了另外一位朋友罗某。三人见面后,罗某当天借款5万元给伍某,伍某出具了借条,刘某做了担保,伍某同时把开来的一辆小车给罗某做抵押。5月20日是约定的还款日,然而当天早上,伍某被发现在新化某宾馆意外身亡。伍某亡故后,罗某要求刘某履行担保义务偿还5万元,并对伍某开来的小车继续进行扣押。

待伍某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担保人刘某向伍某家人要求清偿债务,伍某的姐姐伍某花此时才知道,自己的小车竟被弟弟拿去做抵押贷款了,但她对此根本不知道前因后果,于是向她所居住地的新化县梅苑派出所报案。

梅苑派出所了解了案情,获悉伍某与伍某花系亲姐弟关系后,觉得以人民调解形式处理更利于矛盾化解,便将案件移交上渡司法所调解,双方同意并提交了调解申请书。

6月19日,此案首次调解,做为担保人而产生债务纠纷的刘某叙述了事情经过,并连连发问:他出于朋友义气帮忙借钱,本来是一番好意到头却要自己还钱,有这样的道理吗?难道人死了账就不要还了吗?难道伍某死了他家里就没其他人了吗?刘某所言并非没有道理,然而伍某早在几年前已经离婚,伍某名下无任何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因常年嗜赌,还欠了不少外债。

调解员认真总结和梳理了本案矛盾的焦点:一是罗某借款给伍某,刘某提供担保,均属个人行为;二是伍某将姐姐伍某花的小车抵押贷款,伍某花并不知情,而罗某明知小车行驶证与伍某不是同一个人,仍私扣车辆不予归还属违法行为。抓住本案焦点,调解员依据债权法、担保法相关条文,耐心对刘某开展思想工作,但刘某始终不能理解这“无妄之灾”,第一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其后一段时间,调解员多次与刘某、罗某、伍某花电话沟通,让他们多处去打听打听,或者咨询律师。几次之后,刘某松口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罗某不答应出面,毫无和解之意。调解员原本计划涉案三方共同面对、共同承担的设想落空,便决定先对刘某、伍某花进行调解再议。7月13日,调委会组织第二次调解。刘某首先表示,罗某纯粹出于给自己面子,才借钱给伍某的,如果让罗某蒙受损失,他无法面对朋友;如果让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他无法相信人间还有所谓的亲情、友情。他表示,他愿意承担1万元的责任。伍某花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她表示对弟弟伍某的债务,从法律层面来讲,她没义务、也无责任承担,只是出于做人的道义,她愿意承担2万元。

按照双方当前答应的金额,还差2万元的缺口。调解员反复做思想工作,从各方面分析利弊,终于,双方态度又有松动。最后,伍某花做出让步,同意承担2.9万元。在调解员进一步的工作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由伍某花承担2.9万元、刘某承担2.1万元,合计5万元由刘某转交伍债权人罗某;由刘某从罗某处将伍某出具的借条、伍某花被扣押的小车拿回交给伍某花;伍某花对罗某因私扣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同意放弃追究相关责任。至此,一起因债务担保和非法扣押车辆而引起的三角纠纷得到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