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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6-13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 伍建球

华声在线6月13日讯(通讯员 伍建球)近日,冷水江市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法院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姚某某系姚某的父亲,姚某某系娄底某物流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娄底某物流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已到期,姚某遂在其父亲姚某某的要求下向湖南某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偿还银行已到期的借款,约定月利息及服务费合计为两分,湖南某担保公司按约将1000万元汇入银行的贷款账户。后姚某未归还借款,湖南某担保公司遂将姚某诉至冷水江市法院,并要求姚某之妻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担保公司与姚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借款已到期,姚某应予偿还。但此案所涉借款,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娄底某物流公司所欠银行贷款,而李某、姚某均不是公司股东,故案涉借款不能认定用于李某家庭生活和经营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湖南某担保公司要求李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