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娄底频道讯(通讯员 胡婷 罗娄飞)2017年12月22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某在娄底市新化县经营一家粮油调料批发部,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20日,为了让更多的人购买其调料,李某某利用从他人处收购的罂粟果(鸦片),自己用机器将罂粟果磨成粉,当成调味料销售给一些开早餐店的人,让他们加入到早餐中。
2017年7月20日,娄星区某办事处的一干部在娄底城区罗某的早餐店里吃完早餐后参加禁毒尿检时发现呈阳性,该干部非常奇怪,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罗某店里,并当场缴获了罗某的调味料3包,同时民警调查罗某时发现罗某自己也吃了加了调味的早餐,罗某尿检也呈阳性,罗某陈述自己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民警随即要求罗某到新化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他制作有毒调味剂的犯罪事实。后检测该调味包,发现其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在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就有罂粟壳,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但是仍有一些食品加工者置国家法律及人民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吸引回头客。我国《刑法》第144条明文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广大市民要高度警惕,外出就餐时如发现商家贩卖该类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含有罂粟成分的添加剂,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维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