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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出台佩戴头盔“十个一律”严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2-11-30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邹晋萍

华声在线11月29日讯(通讯员 邹晋萍)近日,新化出台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十个一律”严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管理,规范全县“摩电”通行秩序,提升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确保城区道路头盔佩戴率达 95%以上,普通公路头盔佩戴率达 90%以上),降低道路交通风险隐患,预防和减少亡人交通事故发生。措施如下:

一、

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厂矿、住宅小区、建筑工地要加强“摩电”驾乘人的安全教育,禁止放行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号牌或安装伞具的“摩电” 进出大门。凡违反规定,一律追究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抄告县文明办、县平安办,纳入文明单位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属住宅小区和建筑工地的,由县道安办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并纳入小区物业及建筑工地承建单位的考评。

二、

全县各乡镇(街道、场、区)、各行政村(社区)应在醒目位置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严格落实“两站两员”交通安全教育、劝导、纠违责任,严禁未佩戴头盔或非法安装伞具的 “摩电”出村出镇。凡发现未有效组织“两站两员”、“一村一 辅警”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严履行工作职责的,一律追究乡镇(街 道、场、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抄告县文明办和县平安办,纳入文明单位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

三、

全县各乡镇(街道、场、区)、各行政村(社区)“摩 电”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未达到省市标准的(城区道路 95%,农村道路 90%),一律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四、

全县各加油站点应按照“断油行动”规定和“行业自 律”原则,不得为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悬挂摩托车号牌或安装伞具的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凡违反规定的,一律通报县商粮局、县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加油站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

全县各学校(含幼儿园)应开展“戴帽工程”专项教育,上下学期间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教育、劝导、制止学生家长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电”接送学生、“摩电”超员、学生乘 坐“摩电”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一律通报县教育局并追究相关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由道安办抄告县文明办和县平安办,纳入文明单位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

六、

禁止 18 周岁以下(含 18 周岁)学生驾驶摩托车或 16 周岁以下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或共享电单车上路行驶。凡违反规定被交警部门查获的,一律追究相关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抄告县文明办和县平安办,纳入文明单位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

七、

驾驶“摩电”违法载人(驾驶摩托车搭载2名及以上乘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乘坐人或2名及以上乘坐人)、不佩戴安全头盔或安装伞具被交警当场查获的,一律严格处罚,并进行学习教育,要求驾乘人员接受不少于20分钟的志愿劝导活动。对不接受违法处理的驾驶人员, 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警示。

八、

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为所属电动自行车配备嵌入式安全头盔,并按要求进行设计改造,不符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凡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城管局一律拖移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约 定)解除其运行合同。

九、

对发生亡人交通事故涉及“摩电”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进行事故深度调查,追究车辆出入源头部门(单 位、企业、学校、公司、物业、门卫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

“摩电”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过程中,凡出现辱骂、殴 打、袭击执勤执法人员的,一律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来源:新化县文明办、新化县平安办、新化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邹娜妮

二审:周俊

三审:熊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