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
发布时间:2011-08-0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12.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13.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完善乡镇组织选举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制度,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职能,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实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居)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由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居)财务、事务公开,推进党支部、村(居)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1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自主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联合起草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16.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理顺财权、事权关系。稳步推进强县扩权改革,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