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3月12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曹梦 通讯员 陆义)两人抢劫,两人掩护逃跑。日前,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黄某、郭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肖某、梁某因犯窝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
黄某、郭某、肖某、梁某都系90后,且都是湖南娄底人。2014年6月11日,黄某、郭某因手头缺钱,从娄底坐火车来到湘乡,伺机作案。当晚22点40分,两人来到湘乡市新湘路长桥安置区,发现骑摩托车的文某。两人趁文某熄火之时,当场强行将提包抢走。经查,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余元、OPPO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
作案后,黄某、郭某逃至湘乡市泉塘镇湘乡四中附近。为逃避抓捕,两人电话联系肖某、梁某开车来接。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钟,肖某与粱某一同接黄某、郭某逃回娄底市。途中,黄某、郭某将抢劫作案的具体经过告知了肖某、粱某。四人将所抢的三星手机销赃款900元,与所抢现金4300元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肖某、梁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