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文天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考生在考试时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则。否则,有可能因小失大。
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陈东(化名),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名第一,却被宣布成绩无效。他提起状告人社部门的行政诉讼。
5月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东全部诉讼请求。
面试时,他私自与人交换抽签序号
在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中,娄底市考生陈东报考新化县乡镇人员岗位,以笔试成绩第一名进入面试环节。
同年6月18日,娄底市人社局组织面试。在抽签环节,陈东抽取的序号为9号,同场面试的还有陈东一位朋友,其抽签序号为38号。因这个朋友家中有急事需提前赶回,陈东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私自与他朋友交换了抽签号,按交换后的抽签号38号登记面试顺序并参加面试。陈东面试成绩81.3分,他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名第一。
面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2017年7月7日,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作出《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陈东不服,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1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娄底市人社局对陈东作出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同年12月26日,陈东因对娄底市人社局处理决定和湖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不服,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娄底市人社局作出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法院驳回考生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面试前,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发放了《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陈东在上面进行签字确认。《面试考生须知》第4项规定:“面试前,采取抽签形式确定先后顺序和代码,并佩戴面试序号,按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面试。”
法院认为:原告陈东在面试抽签环节,抽取的面试序号为9号,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交换面试序号,并按交换后的面试序号38号登记面试顺序,随后按此序号参加了面试,其行为属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依照该条规定,应给予原告陈东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被告娄底市人社局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湖南省人社厅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和作出复议决定,应予以维持。
法院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