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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七旬老汉讨债20年 “三角债”旧账何时厘清?
发布时间:2015-02-03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融

  人民网北京2月3日电(刘融)1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题为《二十年前垫资施工 风烛残年仍在讨债》的读者来信,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政府下属的万诚金沙滩旅游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滩公司)自1994年起拖欠该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第十二施工队负责人梁世坚工程款,本息合计100余万元。2010年,该公司偿还部分欠款,但至今尚有58万余元未还清。梁世坚称自己为此事变卖财产,并借债贷款,76岁风烛残年仍身负巨债。近日,该公司通过海陵区委宣传统战部向人民网发来情况说明,指出此项债务的债权人已变更,案件目前处在法院执行程序当中。但律师指出,梁世坚作为债权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者,有权追讨。

  法院判决生效七年 “三角债”仍未还清

  欠债公司称不存在资金挪用或贪污问题

  20年过去,工程款去哪儿了?金沙滩公司说明称,梁世坚1994年承包该公司“表演场”和“停车场续建”两项工程,由梁带资施工,竣工后验收结算。这两项工程均为该公司自建工程,不是专项资金工程,因此不存在工程款资金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情况。

  金沙滩公司称,曾于1995年至1999年分多次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梁世坚工程款余额40余万元。梁世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该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无法解决,自己从1994年起先后多次向朋友关中南借钱发工人工资,累计100万元。

  2006年10月16日,梁世坚将该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共100余万元债权转让给关中南。同年,关中南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该公司和梁世坚告上法庭。

  根据金沙滩公司和梁世坚本人提供的2007年7月20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阳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被告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金沙滩旅游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关中南工程款本金416582元,利息604252.47元;被告梁世坚对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此,金沙滩公司表示,至2010年2月8日止,该公司欠关中南的工程款本金已全部付清,并已支付部分利息16183元,尚欠利息588069.47元是事实。

  债权人变更

  律师:债权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权追讨

  自2007年法院判决生效至今七年有余,欠款为何仍未还清?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强调“此项债务的债权人是关中南,而非梁世坚”,那么梁世坚是否有权讨债?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认为,梁世坚作为关中南债权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金沙滩公司不能偿债,关中南可以要求梁世坚承担责任。如果梁世坚对关中南履行了清偿责任,则可向金沙滩公司追偿。

  李学辉律师表示,梁世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催促法院加大对金沙滩公司执行力度,避免自己被法院执行后,向金沙滩公司追偿时落空。如果金沙滩公司宣告破产,梁世坚作为金沙滩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即使梁世坚尚未代替金沙滩公司清偿债务,也可以以其对金沙滩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欠债公司称无经营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欠款

  律师: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协调政府企业妥善解决欠款事宜

  金沙滩公司称,此案件目前处在法院执行程序当中,法院判决欠款已执行部分。但公司没有可变现的资产,加上停止运作多年,无经营收入来源,无力支付余款。

  梁世坚在来信中反映,2012年底,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总经理陈斌说,次年将解决剩余的工程款。

  金沙滩公司称其是尚未改制成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贸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上述两家公司均是独立法人。金沙滩公司归工贸公司托管。

  李学辉律师分析称,依据《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金沙滩公司是尚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性质上讲仍然属于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公司作为受托方,只要没有将两家公司的财产混同或者转移金沙滩公司的财产,本身并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

  金沙滩公司在说明中表示正积极想办法与法院、债权人沟通,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将剩余资产(包括公司可处置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统筹分配,解决历史债务问题。

  屏蔽此推广内容李律师认为,如果金沙滩公司在成立之初存在出资不到位或者成立之后抽逃出资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出资人应当履行补充出资或者返还出资的义务。不排除政府通过积极协调企业或者以困难帮扶等名义偿还债务。其呼吁法院加强执行力度,协调政府、企业妥善解决欠款事宜的问题,以切实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日报:公民二字入心 法律才会入眼

  1月6日出版的人民日报20版“金台视线”栏目曾就此类事件发表评论称,拖欠工程款、政府部门强征强拆、司法不公及执法犯法等,是当今百姓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突出问题。现实中讨薪、抗议强征强拆或司法不公时一些极端行为的出现,大都是弱者的无奈之举。要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就必须解决强势群体、权力部门的有法不依问题。任何法律法规都要靠人来遵守、执行。法先入心,才会入眼;“公民”二字入心,法律才会入眼。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将问题暴露在阳光下,无疑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

    [责任编辑:王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