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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外包":难道执法权也是商品吗?
发布时间:2012-07-26   来源:中新网社区  作者:弹脑啵儿

    深圳的城管外包,一度被认为是创新机制,但由于部分成员涉黑被披露,所以也遭到了广泛的质疑。最近,根据深圳城管局法规处一负责人的说法,在两周左右的时间内可能会出台新的政策来取代原来的城管外包,或者先取消了再说,这样一来运行了5年之久的深圳城管外包的制度有可能退出舞台。(7月22日《中国之声》)

   终止或调整,多少意味着原有政策的遇挫,所幸及时的纠偏,尚能规避不少潜在的风险。现代社会,以政府财政购买社会服务,继而将之转化为公共服务提供给民众,早已是惯常的操作套路。具体到城管身上,似乎也可适用此类逻辑。只是考虑到,城管还肩负“管理”、“执法”的功能,那么其能否外包就得另费思量了。

    五年之前,深圳推行城管外包,不过为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棘手问题。所谓“机制创新”云云,如今看来,更像是事后的“修饰包装”。在城管自身结构紊乱、权限模糊的今天,城管似乎总不够用——他们享有宽泛的履职范围,而城市的市容和秩序等,也颇受重视。于是,膨胀的城管需求,导致了“业务外包”的出现。

    “城管外包”的直接后果,恐怕是以极低的成本,突破了行政体系对人数规模的限制。城管需求量大,只因职权臃肿:他们要保障市容整洁、秩序分明,在“市容本位”的逻辑下,暴力执法也频现。因为执法内容的扩充,城管也需要足够多的人力,去维持着强力型管理。相反的,提升市民的公共意识等,却被习惯性地遗忘。城市治理的着眼点,也便从“增强市民的自律他律”转移到“城管外包”上。

    此外,城管的外包,必然带来“执法权”的转移:一群未经充分筛选、严格训练、考核上岗的“社会人士”,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罚没、罚款、报批等权力。现实情况下,一方面“外包人员”只能从职能部门领取极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们却手握着能量十足的权力。那么,便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城管外包会否异化成,“外租执法权,并默许其人用以谋利,从而换取他们甘愿廉价服务?”当然,深圳相关部门的最新表态,不算太晚地回应了民众质疑。

    必须厘清,“城管外包”难言成功的尝试,某种程度上也迎合了现代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公职机构的单维度管理,早已不适合千头万绪的现实。将更多“政府职能”剥离,甚至转给社会力量接盘,对促进就业、压缩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权力下放、收缩,是构筑现代型政府的基本趋势。可问题是,执法权不是可随意转让的商品,它应遵从基本的治理原则——由专业的公职人员来行使,用公信力来兜底,以避免执法“走火”。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深圳市城管局日前透露,城管可能不再外包给公司,深圳最迟两周内出台新政。

    城管外包,说得更准确一点,其实相当于建设工程中的“层层转包”,因为城管本来也没有执法权,它们的执法权也是通过一定程序“批发”过来的。他们再把执法权转包给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这不是建筑行业严格禁止的层层转包吗?

    记得铁路行业,就因为工程层层转包,出现了“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的闹剧,城管外包也是这样。“大部分协管员没有专业的执法素养、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向小商小贩收取保护费,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所谓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的监管也根本靠不住,他们自己的素质就成问题。

    “城管外包”据说是把“服务”和“执法”分离,只外包“服务”一块,这其实是不可能的。在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服务”,哪些属于“执法”,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服务”也需要执法,执法离不开“服务”。而实际上,也就是把一定范围内的城管业务都包出去了。这就等于随便把武器发给一个过路人,让他去管理市民;等于把手术刀发给一个市民,让他去进行医疗服务。

    五年后终于知道城管外包的错误,当初,这样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错误决策是怎样出台的?这样的做法怎么成了先进经验?难道因为城管局人手紧张,就可以推卸掉权力和责任?难道创新就可以只讲效率或效益,连法治原则也可以抛弃?领导的拍板、专家的鼓吹为什么能够超过老百姓的意见?所以,取消城管外包,政府五年后又走了回头路,这段路不能白走,要总结教训,以戒今后,不是“叫停”“取消”就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