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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双峰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申晓兰 张任泊

华声在线3月26日讯(通讯员 申晓兰 张任泊)近日,双峰法院审结原告江某与被告杨某甲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江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杨某甲的15万元,是否系不当得利?且看承办法官谢斓如何审理本案。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中旬,原告江某因支付工程款向案外人杨某乙转款15万元,但在手机银行操作过程中,误将该款转入被告杨某甲名下账户。原告江某发现后,当即联系被告杨某甲,杨某甲则称,与江某素不相识,转错账的情况不可能存在。随后,江某向双峰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双峰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杨某甲名下账户存款15万元。2022年8月,原告江某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江某因操作失误,将本应转入案外人杨某乙名下账号的15万元转入被告杨某甲名下的账号,被告杨某甲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该款,造成原告江某的损失,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对原告江某要求被告杨某甲返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江某不当得利款15万元。目前本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审:曾玉玺

二审:周俊

三审:熊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