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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80万押金到底有没有退还?
发布时间:2023-01-13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张任泊 刘阳波

华声在线1月12日讯(通讯员 张任泊 刘阳波)近日,双峰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押金8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已全额退还该笔资金。双方各执一词背后的真相是什么?且看承办法官邹文如何审理本案。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系某金汇城水电安装项目的合伙人。2021年3月,陈某乙向陈某甲承诺,承揽下某市建设施工项目后,将劳务分包给陈某甲,并向其出具了《工程劳务分包意向协议》与《委托承诺书》。双方约定:陈某甲先行交付100万元押金。陈某乙在约定期限内退还此笔款项,如项目不真实,陈某乙愿承担违约金。陈某甲遂先后向陈某乙指定人杜某账户转入75万元,加上之前陈某乙向其所借5万元,共计80万元。

然而,陈某乙未能成功承包该建设施工项目。2021年8月,陈某乙向陈某甲指定人石某等转账共计80万元。但是,石某认为此笔款项系陈某乙支付某金汇城水电安装项目欠款,原告陈某甲也认为此款非偿还之前所约定押金。陈某甲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某金汇城水电安装项目合伙协议上并无石某签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石某入伙的意思表示和合意,其作为该项目合伙人,证据不足,不能确认,故其接受被告陈某乙还款,无合法依据。且该项目合伙人间尚未达成结算协议,石某称被告陈某乙应偿还合伙开支、利息等,系其单方记账,并无结算协议作为依据,因此石某此主张亦无合法依据。

陈某乙支付的80万元支付到了石某账户的事实,并不一定说明权利人系石某。因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他们之间的习惯做法,有原告陈某甲指令石某收款的意思表示,且有原告陈某甲存在经常利用石某账户出账和入账的做法。因此,原告陈某甲通过石某账户收款的事实也是可能存在的。

被告陈某乙没有成功承揽下某市建设施工项目,但该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已被其他公司承揽。且建设施工项目是否能成功承包,取决于多重因素和条件,非被告陈某乙个人意愿和素质能力所能决定。因此,原告陈某甲以被告陈某乙未成功承揽建设施工项目为由追究违约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被告陈某乙已按约定履行退还原告押金80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原告陈某甲不服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