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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地震还不够,为何行贿不能比受贿判得重?
发布时间:2011-11-27   来源:新华博客  作者:碧翰烽

    据《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报道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京华时报2011年11月27日)

    他是富甲一方的粤北山区大款,也曾是台前光鲜的全国人大代表,更是和官员关系密切的红顶商人……“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曝光引发韶关官场地震,首当其冲的便是其靠山“韶关政法一哥”――原韶关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更牵涉到31名厅处级干部被查。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5日9时许,朱思宜戴着口罩走进法庭。“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朱思宜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说得是振振有词,颇有委屈之感。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之所以行贿一般都比受贿判得要轻。一是受贿是“根本”,行贿是“标”,有的行贿纯粹是因为当今受贿横行,不行贿办不了事的环境使然;二是在查办贪污受贿案件中,一些办案单位为了尽快取得证据和突破案件,和行贿人达成默契,有意放之;三是行贿人以举报、检举而有意从轻,换取个人的自由之身。

    但我以为,当前对于行贿方面的查处实在过于轻巧,以致于有的行贿者害了一个又一个官员,每一次都是官员进去了,他却依然逍遥法外,做他的富翁、做他的老板,仍然能和不少官员打得十分火热。不可否认,“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但是有的行贿却是绞尽脑汁,使尽浑身解数,甚至于采取威逼利诱,千方百计将你拉下水。

    尤其是有的行贿者,一腐蚀就是官员群体,引发官场地震。尽管受贿者需要严惩,但也绝不能放过这些行贿者。

    从某种程度来看,行贿一定要重判,一是要引导正确的致富观。就必须通过法律严厉打击通过不法手段致富的人,比如行贿致富的人就不少;二是要从多方面营造好的官场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打击那些企图拉拢、腐蚀、攻击官场的人。所谓反腐败,也要多管齐下,一方面管住自己,另一方面也要营造环境。

    因为现在有的行贿人也是神通广大,甚至动用各种手段打击不听招呼的官员。比如更大的贪官施压,比如黑恶的手段等等,不是耸人听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