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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参与境内股票等市场
发布时间:2015-11-01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上海自贸区将率先实现人民币(6.318, 0.0000, 0.00%)资本项目可兑换;探索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尽快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

  ■本报记者 闫立良

  10月30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央行[微博]获悉,《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央行正式发布。该方案提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有序引入境外长期资金逐步参与境内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探索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

  该方案系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制定。方案共六部分四十条。方案由央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外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签发。

  “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案指出,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可兑换程度。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允许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间的电子信息流和资金流,研究改革创新举措。

  方案提出,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尽快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支持资本市场开放,适时启动试点。

  方案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内资股东不要求为证券公司,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方案提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健康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保险公司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依托金融要素市场研究巨灾债券试点。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研究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集聚和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各类功能性金融机构。支持大型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总部。”方案提出,支持境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吸引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功能型机构以及成立合资机构。支持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设立创新型子公司。

  方案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有序引入境外长期资金逐步参与境内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探索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总结沪港通经验基础上,适应境内外投资者需求,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

  “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尽快上市原油期货。”方案提出,积极推进天然气、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货产品研究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表示,中国整个金融开放要以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投融资的便利化为基本目标,而且是建立在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风险可控的基本前提之下的。


[责任编辑:袁华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