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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学生打工成为劳动维权死角
发布时间:2014-06-18   来源:长江网   作者:乔志峰

   高中老师介绍学生工赚人头费,一个假期挣7万。高考刚结束,河南175名高中毕业生,在老师和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到浙江、上海等地打工。因“部分学生对工作环境不满意”,他们流落街头。经媒体报道后,当地教育部门介入调查,目前,这些高中毕业生已分两批全部返乡。学生寒暑假进入流水线工厂打工,十分普遍。每成功介绍一名学生进厂,老师和中介就能抽取数百元“人头费”,知情人士透露:一个寒、暑假,“人头费”轻松能赚7万元。(6月17日《河南商报》)

  近年来,学生假期打工遭遇无良企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学生还被要求不能随意离职,成了变相的“包身工”。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但无疑也留下了漏洞可钻。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以至于学生打工似乎成了劳动维权领域的一个“死角”。我认为,随着现实状况的改变,这条规定也应及时予以修改。学生勤工俭学不算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强制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清楚写明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以有据可依。此协议可由劳动部门统一格式制作,专供学生群体假期打工使用。

  一些地方“用工荒”的出现,催生了一整条利用学生工牟利的利益链。劳动部门应对包括用人单位和中介在内的每个环节都加强监管,绝不能对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听之任之。而在整条灰色利益链中,某些利欲熏心的教师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也充当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有的充当掮客赚取“人头费”,有的还亲自组织学生,直接将其输送给无良企业。有中介从业人员透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打工,100%是老师介绍的;高中毕业生打工,10%~20%是老师牵头的。不少学生就是出于对老师的信任,才轻信了天花乱坠的宣传,乃至于上当受骗。这些老师不仅有违师德,也涉嫌违规甚至违法,对情节轻微者应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严惩,清理出教师队伍。另外,还要对问题教师所在的学校进行连带追究,不能任其以“这属于老师的个人行为”为借口逃避责任。(长江网 乔志峰)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