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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案件立案监督
发布时间:2013-03-20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社区  作者:曾为中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不立不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当事人状告无门的后果,不仅会诱发司法信任危机,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部分案件可能会酿成更大的纷争甚至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类现象和问题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民事案件“不立不裁”现象的立案监督。

    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基于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不立不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目前立法对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保障和完善,但对于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和法律监督的规定并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条规定除了整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强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即将原法条中的“裁定”改为“作出裁定书”。虽然只有三字之差,却明确强调了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的起诉应作出裁定书的责任,从而为原告提供救济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决有些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裁定的问题。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有些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既不受理也不给予作出书面裁定书的现象和问题。而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到底如何救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细则进行约束,还有待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去进行完善和补充,也需要广大民事检察工作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和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不立不裁”的情形属于违法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程序中涉嫌渎职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和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曾为中)

[责任编辑:康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