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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宇坤汽车销售公司竟然把科帕奇二手车当新车卖
发布时间:2012-12-24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社区  作者:娄底315

    2012年3月31日,李朋与娄底市宇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坤公司)签订了新车订购,以275800元购买全新进口雪佛兰科帕奇3195C越野车一辆(李朋与宇坤公司签订了其新4S店钢结构制作与安装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宇坤公司将该车以新车购买价格折抵相应的工程价款)。当时由于接车心急,匆匆把车开回家,在2012年7月10日,李朋提取该车后行驶仅200余公里时,就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动机表面存在严重的油烟污渍附着情形,底盘、脚踏板等多处存在擅自改装情形,正常驾驶时发动机动力明显不足。这对于一辆全新进口价格近30万元的汽车是很不合乎常理的现象,针对出现的问题,李朋将该车交给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果为:1、该车交给用户时行使里程不止45km,实际行驶里程在10120km左右。2、该车为使用过车辆。3、未见维修时螺栓拆动痕迹。4、制动检验符合GB7258标准要求。李朋咨询过相关专业人士,得到该车发动机也存在质量问题,当李朋查看该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才发现,也就是说该车在进口时间长达16个月之后,被宇坤公司以全新进口车辆卖给了李朋,更让李朋无法接受的是,当初李朋在订购该车时,宇坤公司的销售人员根本没向李朋说明上述情形。

    娄底市宇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开具的新车订购单,李朋认为也毋庸置疑李朋购买的应当是一辆全新的车辆,而宇坤公司的这种将2011年3月进口的车辆在用了一年多时间后又以全新的车辆卖给李朋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恶意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李朋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李朋国现行的法律,该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回李朋的车辆购置款,按法律规定1+1予以赔偿李朋所购车辆费及其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费用。根据李朋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李朋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此,李朋特报请求娄底市各级领导依法维护李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请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严厉惩处娄底市宇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