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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工务段,是维权难?还是行政不作为?
发布时间:2012-08-30   来源:娄底社区  作者:周朋芹


    娄底工务段故意刁难、造假设卡、行政不作为、拒不依法办理工亡手续、逼我上访6年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周朋芹,系娄底工务段职工黄建国遗孀,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东养路工区1008东站街道办事处。 

    我丈夫黄建国从事铁路工作31年。2007年2月12日当班,下午15时15分身体突感不适,经班长龚谟艺同意即去冷水江人民医院就诊,经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50分死亡。(见医院病历、《记工表》、班长及职工段太明、李志东、刘华长、刘红明、姜招民、冷东线路车间证言)完全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中的两种情况,既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死亡”两个要件,又符合“48小时之内”的要件,因此,我们母子于2007年5月10日依法去娄底工务段申请办理工伤手续,但娄底工务段拒绝签署意见。从此,我依法走上艰难而漫长的维权
之路。 

    6年来,为落实我和养女(系丈夫健在时,在冷水江市民政局领养的弃婴,有领养证<见附件>),应该享受的工亡待遇和养女的安置就业,筹资借款不间断地奔命于冷江、娄底市、省会长沙和北京,期间的艰难困苦难以言传。 

    2011年11月1日,我赴京后走访省信访局,请求依法处理我丈夫的工亡问题。省信访局签发《信访事项转送单》<见附件>,要娄底工务段“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并按时书面答复上访人”。但至今为期9个月,竟然沓无音讯,不见娄底工务段的片言只语。 

    2011年4月6日,我再次上访娄底工务段领导,娄底工务段答应为我上报我丈夫工伤,按要求我把我丈夫的原始病历交给工务段伍鹤荣。直至2011年10月,段领导口头答复说:是湖南省劳动厅不批。按照《工伤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向工务段索要书面答复。意料不到的是2012年7月20日娄底工务段传真过来的竟是2011年7月4日签发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其内容为“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条件及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经反复阅读,疑念丛生: 

    1、从时间上分析,2012年7月20日传过来的竟是2011年7月4日签发的,这中间相隔1年零16天,其中必有猫腻,而且可以见到工务段领导对工作极不负责的态度,对职工权益的冷漠。 

    2、工务段说是湖南省劳动厅不批,而传过来的竟是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保
局的通知书,由此看来,并非省劳动厅不批。 

    3、如前所述,我丈夫因工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几个要件,而且证据齐全,铁证如山,有哪点不符合工亡? 

    4、如前所述,2007年5月10日我依法申报工亡,是娄底工务段故意刁难不给签署意见致我花费6年时间不间断的艰辛上访直拖至今,这“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应该由谁负责? 

    5、按国务院《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一式三份,作为职工家属我应有一份,为什么给我的是一份复印件? 

    6、此复印件加盖的公章只有半截,上半截的单位名称全无,这半截的上头有一条十分明显的黑线,显然是用纸遮掩住了单位名称,这是明显造假的证据。 

    7、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娄底市受理,长沙市出具的通知书不能生效。 

    娄底工务段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故意刁难、造假设卡、行政不作为的种种行径,完全违背了《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第一、二款,应给予行政处分,但这不是我的要求和目的,我要求娄底工务段收回《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保
局不予认定工伤受理通知书》,重新为我申报办理,落实工亡待遇。 

    我系一无业家庭妇女,为了母女生存和送女就读省艺校五年大专班(每年学费及伙食费达两万余元),负债累累,儿子为支持妹妹读书,至32岁没有结婚。现在养女艺校毕业,请求安置在铁道部门工作,如需专业培训的话,请求安排在相关铁道部门开办的学校学习,毕业后安置在铁道部门工作,并再次请求依法解决我丈夫工亡待遇问题,使逝者瞑目,使生者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为祷!

此致

敬礼!

呈报人:周朋芹

2012年8月10日 手机:15973822674

QQ140498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