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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按时上下班遭开除 被指“没有奉献精神”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鲁生

    
    员工按时上下班

    就要被开除?

    近日,一篇帖子在网上流传,一名网友指出,因为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被某电子商务公司劝退。此帖一出,引起网友的热烈讨论。

    如果网帖内容不虚的话,则其不仅展现了我国当前劳资关系中的资方占绝对优势,而且也暴露出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端不尊重,竟然把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当做对普通职工的“最低要求”,并以此作为决定职工去留的“公开”依据。企业毫不掩饰地把“奉献精神”当做劳动侵权的遮羞布,这绝不是什么“加班文化”,而是公然实施的违法行为。

    每天正常上下班,被指“没有奉献精神”,这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特别是刻意抛开法律评价而进行道德评价,无形中给职工灌输了一种“正常上下班”“不正常”的思想,迫使其“自愿”加班;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偷换概念和模糊职工是非标准,实际是在减轻企业的负担,淡化企业违法行为性质,为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寻找合法借口。“奉献精神”是公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的基本内涵。任何时代和社会,都不可或缺。但“奉献精神”只能是对职工的道德要求,而不能作为对全体职工的“底线标准”,更不能把它作为衡量职工是否合格、决定其是否被继续雇佣的基本标准。否则,就等于把道德要求变为法律标准,变相抬高了工作标准和职业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职工发扬“奉献精神”,必须坚持自觉自愿,必须是偶尔为之。如果加班成为家常便饭,那企业必须依法发放加班费,并且加班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限。否则,该企业就涉嫌对职工的压榨和剥削,违反我国劳动方面的法规。

    但在现实中,我们却非常遗憾和痛心地看到,我国的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俨然成了“卖身契”,一旦入职,劳动强度极高,一味地向职工压任务,一直压到不长期加班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程度。长期且每天长时间加班反而成为一些企业所谓的“加班文化”,这不仅严重侵犯职工合法的劳动权利,而且严重侵害职工们的身心健康,年轻员工“过劳死”频发并非个例。

    当“奉献精神”成为众多企业劳动侵权的遮羞布,作为劳资关系中固有的弱势一方,劳动者不仅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被侵权现状,甚至在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劳动者连“叫板”的勇气都没有。这从另一方面又强化了企业的强势地位,对劳动力的使用变本加厉。

    只有劳动执法给力,劳动者才有勇气叫板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也才可能制止企业不断抬高劳动标准和工作要求,才能撕下蒙在一些企业脸上的“无奉献精神劝退员工”遮羞布,让普通员工不再成为道德高标准的牺牲品。 

[责任编辑: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