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新京报》6月27日)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争议不外乎一下两点:一是子女常回家看望老人,这本应是道德层面所提倡的内容,法律不应该横加干涉;二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对比,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意义值得肯定。
对于第一点,笔者认为很多时候道德与法律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将“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到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此,它能让子女们更广泛更深入地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容易得以实现,让我们的传统美德能继续发扬光大。
对于第二点,相关法律专家也表示,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具备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的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但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这种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是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这样做,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尽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将为人子女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加强爱护老人的氛围方是该法案的最大意义。
[责任编辑: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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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 有必要入法吗
发布时间:2012-06-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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