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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22   来源:三湘华声全媒体  作者:


    新闻侵权纠纷对任何一家媒体来说,都是棘手的烦心事,不仅“劳民伤财”,弄不好还有损自身形象。因此,如何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是媒体和记者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新闻侵权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本文探讨的主要是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笔者曾经历过一次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并最终胜诉。下面,结合自身经历,谈一谈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笔者在2009年采访了章丘市的一桩土地纠纷。当时,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党家村村民党孝贤致电本报热线,说他承包了村里30亩土地,村长李能山自2002年上任以后就以承包费太低为由,要他每年往村长家送3000元,为了继续承包土地,党孝贤只好照做了,今年村长要他再多交2000元,被他拒绝后,村长将他告上法庭。报社领导派我跟一位同事一起来到党家村采访此事。我们在党家村见到了党孝贤承包的30亩土地,听他详细叙述了整件事的经过,并将谈话录音。之后,我们在村委会吃了闭门羹。拨通李能山的手机,他说正在章丘市与外商谈判,且近期不会回村,拒绝了我们的采访。我告诉他,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采访双方当事人,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让他委托一位代理人受访,李能山委托了龙山街道办事处的梁卫国书记。梁卫国的说法是,并非李能山告党孝贤,而是十几个村民联名起诉党孝贤,在梁卫国看来,党孝贤是个“刁民”,屡次上访。回去后,我们将两方面的言论以及我们看到的情况都如实进行了报道,因为当时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在稿子中也并未做任何评判,只是说等待法院判决。没想到此案的判决没有出来,我们却接到了章丘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李能山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我们告上了法庭。

    最初我们也很错愕,尤其是作为年轻记者,心里多少有些紧张,但又觉得问心无愧。后来在报社领导的帮助下,我们咨询律师、准备应诉,在法庭上,我们态度坚决地表明公正的立场,并且据理力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刊发该文章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李能山的名誉权,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过这次新闻侵权案件,我一方面在此后的报道中更注重公正平衡,另一方面也开始关注各媒体的新闻侵权纠纷,结合自己的经验,总结出了几点避免新闻侵权的关键。

    首先,要保证新闻的真实性

    在任何一本新闻教程中,我们都会在显要的位置找到这样一句话: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然而,近年来,假新闻事件层出不穷,极大地伤害了新闻的公信力。由假新闻引起的新闻侵权,占新闻侵权纠纷的很大一部分。比如有些媒体纯粹是为了利用名人效应制造假新闻博眼球,引起新闻侵权纠纷,这就只能说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在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共识下,媒体需要提高警惕的是虚假的新闻线索,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对假新闻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来说,这一般不成问题。而对于年轻记者来说,更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我认为,可以选择的一种方式就是采访两个以上消息来源,通过第三方核实,确定消息来源的真假。

    其次,避免新闻侵权,最关键的一点是采访报道要注重平衡

    媒体都很喜欢报道事件和纠纷,但越是容易引起争议的新闻,越是在采访的时候要注意全面与平衡。这是一个媒体成熟程度的反映。在实际的采访中,却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尤其是年轻的记者,满怀着“无冕之王”的自豪感,恨不得化身正义的使者,除恶扬善,所以常常会在听到弱势一方的哭诉后,心里产生倾向性,并最终体现在稿件中,惹出新闻侵权纠纷。这时就需要注意,采写稿件时要保持理性,尽量全面地采访到与事件相关的所有人,对于弱势群体的遭遇,心里受到触动,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但要避免成为一方的代言人。就像梅尔文·门彻曾在《新闻报道与写作》中说的那样,“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不过有时我们遇到的问题在于,受到指证的一方不说。就如同笔者经历的这个案件中的村长,他不接受采访,那我们只好采访了解事件的第三方。如果没有这一步,这个采访就是不全面的。法庭上,我们也肯定会败诉。

    最后,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新闻工作者平时多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遇到纠纷的时候,要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并注意保留采访的证据。

    在写稿时注意用词用语,尤其是不要乱用形容词。对于存在争议的纠纷,不在稿件中做评论,不随便下结论。通常来说,报道的事实是客观的,但不同的人的评论会有不同的观点,而引起新闻侵权的,往往是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语言,因此要避免将陈述的事实与主观的言论混为一谈。面对争议的时候,媒体作为舆论单位,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他人的隐私,不能代替权力机关下结论,用媒体审判代替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