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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法院审理结案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华声在线娄底频道  作者:

华声在线5月9日讯(通讯员:扶笃庆)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理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认定 “来装去留”的约定及出租方无需补偿承租人装修费用的约定有效。

2015年8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一栋房屋整体出租赁给杨某经营旅店,约定合同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止,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无续签合同,则按来装去留的原则,杨某不得撤除、毁坏房屋装修及水电设施,并不向某公司要求任何补偿。杨某租赁上述房屋期间,利用该租赁房屋经营一家公寓。

2017年7月15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合同期满后将不再出租房屋而要收回房屋另作他用。2017年8月1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要求杨某腾空房屋未果,遂提起诉讼。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杨某对于返还房屋没有异议,但辩称“来装去留”的约定无效,不向某公司要求任何补偿的约定无效,因此要求某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来装去留”的约定以及“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其双方签订合同时利益考量后所作出的约定,合法有效。杨某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其后果,故对杨某主张约定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冷水江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腾空租赁的房屋并将其返还给原告某公司。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人提醒,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期满后装修装饰的归属与补偿问题,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思考清楚,达成约定后不可随意反悔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