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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援助一起抚养费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娄底新新网  作者:

胡某与肖某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2年双方办理了离婚,并约定孩子暂时由胡某抚养,一切费用也由胡某承担至2014年8月1日。但双方离婚后,小孩一直由胡某抚养至今,肖某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于2014年8月1日将小孩接走,也没有支付抚养费。胡某作为单亲母亲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人抚养孩子感到力不从心,胡某于2017年11月份到娄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娄星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理了相关资料后立即受理了该案,指派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廖赞军律师接到案件后,当即系联胡某,了解其家庭、案件情况,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后,即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按照约定将孩子接走并且支付从2014年8月1日起至今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孩子由肖某抚养至18岁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由肖某承担,胡某享有探望权。胡某在10日内支付肖某垫付的抚养费49200元。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胡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