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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捞尸费折射政府救援义务缺失
发布时间:2012-06-18   来源:中新网社区  作者:Envlsage

    6月14日早7时,济南章丘绣源河有一名青年男子溺水,警方和消防接警赶来后称不懂水性不敢轻易下水,而联系到的一只打捞救援队,要求打捞费用一天3万元,这位老父亲拿不出钱,无奈自己跳水寻儿。截至14日晚7时多,溺水男子仍未被打捞上来。(6月16日《金陵晚报》)

    常言道;“一分钱能难倒英雄汉。”钱,对于靠打工维系生存的打工者来说,其获得的难度和珍贵程度,是不言而喻的。溺水男子父亲自己下水打捞尸体的无可奈何之举,印证出了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共应急救济机制的苍白乏力,首先是相关政府组织失职。


    这起溺水打捞事件再次说明,政府建立规范化、正规化的溺亡打捞的公共应急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江河湖泊较多的地区,建设一支长期固定、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身份明确、保障有力的专兼职水上打捞协作团体,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尽力认真做好。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法规予以规范。


    事件也再次激活了一个陈旧的话题:一旦出现人员溺水情况,是否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救助或打捞?溺水打捞应不应该收钱,收多少,应由谁来买单?


    溺水青年的女朋友说,他们都是打工的,三万块钱打捞费实在太高,而且万一打捞不上来,需要两天三天怎么办?“打工的上哪弄这么多钱?不管怎么说应该先把人救出来”。由于拿不出那么多的捞尸费,溺水男子的父亲不顾附近村民的劝阻而下水自己去打捞。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法定义务救助打捞溺水人员。然而,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有时营救打捞工作难度超出了警察力所能及范围,需要聘请专业的或者民间的打捞人员进行救援。而目前的现状是:政府组织似乎还没进视野,专业义务打捞队难寻觅,民间打捞队很难“长期做好事”,商业打捞队简直就是打劫用不起,致使溺水打捞成了常常无人管。


    2010年8月16日17时左右,贵州人吴明福去泥青塘水库游泳溺亡。由于水深村民打捞没能成功,又付不起雇请专业打捞队的1万元费用,吴明福的妻子只好跪在水库边,点燃几柱香,喃喃地说:“菩萨保佑,让我老公的尸体赶快浮上来吧。”看到如此场景,周围的村民都唏嘘不已(2010年08月25日《钱江晚报》)。百般无助之时,遇难者家属不问苍生问鬼神,还能有什么出路?


    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在目前政府没有相关打捞机构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大都采用成立公益慈善基金组织,对无名尸、无主尸及困难人员进行资助,拓宽了资金筹措渠道,值得借鉴。


    其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溺水人员获救或者尸体打捞成功,相关责任人有义务支付给救人者适当费用。尤其是民间的打捞队,毕竟他们参与救援打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成本,也耽误了自己的生意,获得一定报酬,是合情合法的事情。这里的关键是,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明确规范,比如打捞一具尸体,究竟收多少钱,难易程度的浮动比例,要做出合理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张嘴儿上万”、“不给钱不下水”,甚至因价钱谈不拢,任由尸体漂上水面等严重影响公共治安整体形象的事件。


    无论如何,面对百姓遇险,面对家属求助,政府及时伸出援手责无旁贷。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老百姓的生命大于天。目前,一些地方尝试在专业消防队中建立水上救生队伍,购置装备,培训骨干,并在应急时派上用场,解救民众于危难之时,这是一个实在管用的办法。对溺水青年父亲付不起3万元打捞费而自己跳水寻儿子,我们应该追问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缺乏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是民间打捞队趁机“打劫”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