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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一律判处死刑能不能震慑贪官?
发布时间:2012-03-13   来源:中新网社区  作者:三公主

    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不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层面找原因,是绝对不行的。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这对一个人可能是人性关怀,但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违反了基本的人性。(新京报2012年03月13日)

    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少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当前贪腐多,有代表认为,对贪污处罚太轻;也有代表认为,关键在执法必严。

    其实,从当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对于贪污受贿的惩处已经是相当严厉了,只要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

    也就是说,贪污十万元以上,就可以被判处死刑。那么我们这位人大代表提出的50万元就判处死刑,是没有多少法律障碍的。

    可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多少贪污10万元、50万元,甚至于上百万、上千万、上亿元的贪官真的被判处了死刑,有还是有,但少得可怜。

    而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现在还有大量的贪污腐败行为没有发现、没有处理;而被抓住的也处理得不到位,对贪污的处罚太轻,从而助长了这种坏的社会风气,比如现在一些人从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再变有期,处罚不到位。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就表示,“如果贪污犯罪都能及时发现,那就好了。但假如每100个人只能抓到1个,那都杀了也没用。”

    这句话真的说到了点子上。有人对当前反腐败说了一句形象的话,那就是“隔墙扔砖头,砸着谁是谁。”深刻地揭示了我们当前一些地方反腐败的真实现状,那就是一种被动的、应付的,而不是主动的、积极的。

    那么我们再回到赵代表的那个建议上,如果贪污50万元就一律判处死刑,能不能震慑住贪官呢?我以为是可以的。这句话其实代表两个重要观点:一是对于贪官惩处要严格,不能手软,贪官之害关键不在于数额的大小,而在于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二是对于贪官惩处要一视同仁,不能留有余地,不能随意把死刑改为死缓,把死缓改为无期、有期徒刑。这其实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

    当前,对于贪污腐败,关键在于缺乏“零容忍”的态度。大量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些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官员的腐败行为不作为,至少是不主动作为,纵容官员腐败行为的不断滋长,滋长到不可收拾、越发张狂的地步。这其实是制度缺陷的结果。

    在新加坡,在香港,贪污腐败是实行“零容忍”的。也就是说,贪污数额的多少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贪污这个行为,即使是贪污一元钱也要坚决查处。可是在我们有的地方出现官场腐败大地震的时候,居然只要主动把贪污受贿所得的钱交给组织,就没事了。这岂不是一种荒唐和尴尬!如此下去,会给官员一个什么信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