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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 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08-07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经营者的;

    (六)擅自提高门票价格的;

    (七)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八)其他不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混乱、违法建设严重等导致其丧失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属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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