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