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华声在线-娄底频道12月5日讯(左海波)娄底中院于昨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公布了3起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旺山向媒体介绍,近年来,娄底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5年,娄底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中侵害商标权权属纠纷103件,占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91%,著作权权属纠纷8件、商业诋毁纠纷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
娄底中院先后审理了全国知名企业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为原告的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该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公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走上街头深入企业社区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等形式,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王旺山庭长最后表示,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源泉。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持续推进,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日益突显,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在与日俱增,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娄底中院将积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维护市场秩序,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励创新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据悉,娄底中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责由民事审判第三庭承担,该庭前身是娄底中院经济审判庭,2002年,兼挂知识产权庭的牌子,2013年8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民三庭又获得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所涉案件具有专业性、新颖性及综合性的特点。该庭一直注重“学习型庭室”的打造以及“专家型法官”的培养,注重法律知识的更新和审判经验的总结,民商事审判跻身全省法院先进行列,连续4年获得《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成功审理了2例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理论调研成果丰硕,先后在省、市各级媒体发表调研论文及各类稿件100余篇,连续六年有调研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及全国各个论坛上获奖。
新闻发布会由娄底中院新闻发言人刘向伟主持,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娄底知识产权局、娄底中院有关领导及湖南日报驻娄底分社、人民论坛网湖南资讯、华声在线、法制周报、娄底日报、娄底电视台等省市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芜湖美的”娄底打假,30店主被罚又赔款
“美的”为中国家电行业知名品牌,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2013年7月17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一份,授权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4月,原告以“被告一直以来都在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娄底地区30 家经销家电的私营业主为被告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不等。娄底中院依法审结了该商标侵权系列案。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合议庭认为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又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起初不承认其侵权的事实,部分被告认为其已经受过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经法官反复向被告释法明理,30名被告认识到其对法律存在错误理解,并认识到侵权行为对原告以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最终有19名被告主动停止侵权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另有11名被告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一部分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销售侵犯知名商标的产品,并以为这些知名商标的持有者鞭长莫及,对于销售侵权产品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殊不知随着品牌无形财产价值的不断提升,近年来许多知名企业加大了知识产权维权力度,许多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委托专门的维权团队在全国各地调查取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即向工商部门举报并提起诉讼。案例中的被告,有的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却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又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商誉受损,可谓得不偿失。借此机会,娄底中院提示广大中小经营业主:提高法律意识,严把进货关口;消除侥幸心理,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二:擅用明星照片做宣传 婚纱影楼赔偿数万元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一家以婚纱摄影为主业的公司,该公司享有以明星大S及何润东为模特的“第一·费加罗”系列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1年年底,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娄底某婚纱影楼未经许可,在该婚纱影楼的网站上使用了50多张“第一·费加罗”系列婚纱摄影作品做宣传,同时该婚纱影楼还将这些作品悬挂在该婚纱影楼的经营场所,并在婚纱影楼的户外宣传活动中公开展出招徕顾客。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婚纱影楼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造成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遂以该婚纱影楼为被告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8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娄底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向被告婚纱影楼方宣传了有关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指出被告使用侵权作品数量巨大,使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也向原告说明被告婚纱影楼新开业不久,侵权摄影作品使用时间不长,网站流量不大等实际情况。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婚纱影楼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5万元。被告当场兑现了赔偿款。在此,娄底中院提醒广大市民,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尤其是面对互联网上大量的摄影、文字等作品,应注意合法使用才不会陷入侵权误区。
案例三:驰名商标受保护,“在先使用”有界限
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登记,后因该公司企业改制,朱某和谭某利用原有场地、设备,于2005年6月6日注册登记了“新老百姓大药房”,但未对原百姓大药房予以注销。2011年5月7日,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5月,被告徐某从朱、谭处受让新老百姓大药房后,重新制作了新老百姓大药房的招牌,该招牌上的“老百姓”文字明显突出于其他部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后,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使用“老百姓”字号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徐某在其店面招牌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注册登记“新老百姓大药房”在原告申请注册“老百姓”商标之前,根据知识产权“ 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则,本案被告可以在原有经营范围内的店门招牌上继续使用“老百姓”字样。但“在先使用”是有界限的,即只能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本案被告在“老百姓大药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店外招牌上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超出了在先使用权的界限,故要承担停止突出使用、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在此娄底中院提醒各商家:驰名商标价值大,未经许不可用自身商标早注册,莫待后来者居上。
[责任编辑:袁华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