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 (李海霞)业务快速发展对资本的渴求与有限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业。21日,央行、保监会联合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发布了相关通知。这意味着险企“补血”有了新渠道,险企资本补充渠道再获拓宽。
文件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根据此前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早前,保险机构发行的次级债是保险公司利用债务性工具补充资本的主要方式。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次级债累计发行规模约在2000亿元。
与次级债不同,资本补充债券可在央行的监督管理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行对应地,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条件相比发行次级债要严格一些。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防止保险机构间过多互持资本补充债券,文件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不仅如此,在评级方式上,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也更繁杂,并采取了双评级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当发行人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时,允许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但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以后。
文件规定,央行和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梳理保险公司2013年年报发现,满足开业三年,净资产超10亿两项硬要求的公司约有61家,其中产险24家,寿险37家。
[责任编辑:王云亮]